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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定名为“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美胸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美胸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由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成立的组织,主要从事女性胸部的美容美学研究和培训,及推广美胸美学方面的技术、产品。专委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致力于为中国女性乃至全世界女性的美丽而服务的专业机构。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工作原则是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行业就业者。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直接领导。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住所设定在中国重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全国美胸行业的整体发展需求,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专业、系统的理论服务支持。

  (二)对美胸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企业提出建议。承办商会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受政府委托对行业运营进行监督、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评议表彰、在政府授权下为会员提供公信证明等活动;
  (四)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以及潮流趋势;
  (五)举办职业技能比赛,演示行业最前沿的技术技能;
  (六)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专业资料,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及音像出版物;
  (八)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行业活动;
  (九)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主要为企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三)专业委员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专业委员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业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主动地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或相关信息;
  (六)积极为专业委员会发展出谋划策;
  (七)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和按时参加会议,如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仍没有交纳会费或一年之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下列情况对会员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 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二) 在专业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 积极为专业委员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过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 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专业委员会工作和信誉的;
  (四) 损害协会利益,破坏专业委员会形象的;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由会员自愿赞助。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主任会议商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委员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